投资项目代码 | 2502-440112-04-01-129182 | ||
投资项目名称 | 广州市黄埔区永和街永岗社区田心社城中村改造项目复建住宅地块 | ||
招标项目名称 | 广州市黄埔区永和街永岗社区田心社城中村改造项目复建住宅地块施工图设计及施工总承包 | ||
标段(包)名称 | 广州市黄埔区永和街永岗社区田心社城中村改造项目复建住宅地块施工图设计及施工总承包 | 公告性质 | 正常 |
资格审查方式 | 资格后审 | ||
招标项目实施(交货)地点 | 广州市黄埔区科学城片区永和街道田心社,北至布岭路,南邻摇田河大街,西至无名路,东邻旺旺集团。 | ||
资金来源 | 国有或集体投资 | 资金来源构成 | 国有或集体投资100.00% |
招标范围及规模 | 总用地面积约5878平方米(详见建设用地规划红线图),用地性质为二类居住用地兼容商业用地兼容商务用地,容积率3.38,预计总建筑面积为30931平方米,计容总建筑面积约19841平方米,建筑密度≤28%,绿地率≥35%,建筑高度≤100米。建设内容包括住宅、地下车库、集体物业、公建配套等(具体规划指标以政府最终批复的规划条件为准)。 | ||
招标内容 | 包括设计部分、施工部分。(1)设计部分:本项目施工图设计阶段工作包括与本项目相关的主体及各专项施工图设计工作、因政策变化或相应外部条件改变带来的相应设计工作、总控协调类工作、汇编整理类工作,与本项目规划及建筑方案设计阶段、初步设计阶段相关的配合报批报建等工作(投标人应综合考虑合同约定的设计工作),具体详见设计任务书。(2)施工部分:按照招标文件及合同约定的范围和招标人批复的施工图进行施工总承包,包括但不限于包工、包料、包设备、包报建、包深化设计、包质量、包安全生产、包文明施工及疫情防控、包工期、包承包范围内工程验收通过、包移交、包结算、包资料整理、包施工总承包管理和现场整体组织、包专业协调及配合、包保修等,具体详见合同文件条款。(具体详见招标公告) | ||
工期(交货期) | 1000日历天(其中施工工期955个日历天),暂定2025年8月15日开工(具体以监理人/招标人发出的开工通知书为准),2028年5月10日前完成竣工验收及备案并完成移交交付。 | ||
最高投标限价(万元) | 13302.748249 | ||
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 是 | ||
投标资格能力要求 | 投标人资质要求:1、投标人参加投标的意思表达清楚,投标人代表被授权有效;2、投标人(若为联合体投标,指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持有市场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按国家法律经营;3、投标人(若为联合体投标,指承担施工任务的单位)持有有效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4、投标人须同时具有承接本工程所需的以下(4.1、4.2)的资质:4.1工程设计资质: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或建筑行业设计甲级资质,或建筑行业(建筑工程)专业设计甲级资质,或建筑设计事务所资质证书。香港企业独立参加投标的,须在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且备案的业务范围符合本招标项目对工程设计资质的要求。注:(1)香港企业备案的业务范围依据《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香港工程建设咨询企业和专业人士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城市开业执业试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建规范〔2020〕1号,详见链接:http://zfcxjst.gd.gov.cn/xxgk/wjtz/content/post_3137220.html)确定。 注:(2)注册地在中国大陆的企业申请人(以下简称国内申请人)具体资质要求按照《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0号)、《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建市〔2007〕202号)、《工程勘察资质标准》(建市〔2013〕9号)、《工程设计资质标准》(建市〔2007〕86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促进建筑工程设计事务所发展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市〔2016〕261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关事宜的通知》(建办市函〔2022〕361号)、《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关事宜的通知》(粤建许函〔2022〕846号)等相关文件执行。地方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延续有关政策按各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执行。4.2施工单位资质: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或以上资质。注:资质内容按照建市〔2014〕159号文颁布的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中对应的资质类别及等级的承包工程范围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5〕154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简化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部分指标的通知》(建市〔2016〕226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办市函〔2020〕334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业证照分离改革衔接有关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21〕30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关事宜的通知》(建办市函〔2022〕361号)、《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关事宜的通知》(粤建许函〔2022〕846号)的要求设置。地方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延续有关政策按各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执行。5、主要负责人资格要求: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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