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公告
一、招标条件 |
本招标项目广陵区2025年度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程已由以扬广数投管[2025]29号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扬州市运和国有资产运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资金来自政府投资,项目出资比例为政府投资100.0% 。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广陵区2025年度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程EPC总承包标段的施工进行公开招标,特邀请有兴趣的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 |
二、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
2.1 项目概况 2.1.1 建设地点:扬州市广陵区李典、头桥、沙头三镇,不涉及新增用地 2.1.2 工程规模:对头桥镇、李典镇、沙头镇3个行政村,19个自然村组,新建资源化、集中式处理设施,配套建设污水主管网,接户管,建设污水井及污水提升井等。 2.1.3 合同估算价:740.33 万元 2.1.4 工期要求:165日历天,计划开工日期:2025年07月18日,竣工日期:2025年12月31日 2.1.5其他: 2.2 招标范围:在招标人提供的设计任务书、初步设计文件等相关资料的基础上,完成包含但不限于本项目施工图设计、施工、采购等。工作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农村污水治理及配套设施等施工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缺陷责任期内的保修、整体移交。具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1)协助业主办理工程前期的报建、报批工作、图纸审查;协助办理市政管线的报批、报建工作;协助办理行政管理部门的报审手续、工程结(决)算审计工作;2)根据招标人的设计要求,负责本项目的所有设计(含施工图设计和补充勘察设计)(设计成果必须经招标人认可)、施工、采购、编制项目预算及相应的报建审批工作;3)负责项目实施阶段全过程施工及管理工作,后期工程竣工验收、物业承接查验、各项验收、交付到位、工程保修等工作;4)本工程项目红线内水、电、路、气、通讯等工程施工及与现有市政基础设施的接驳;5)红线范围内地上附着物清理(如有);6)现场临时设施搭设(自行协调与承担临设需红线外租地的费用)以及七通一平(如工程需要);7) 综合考虑施工、设计中可能出现的施工阶段相关问题:如临近建筑物保护、高压防护、周边矛盾协调、专家方案论证、专业设计及不可预见项目、现场看护等;8) 除专营单位实施项目外,所有其他专业工程深化(二次)设计与专项方案论证相关费用,投标人自行包干;9)通过综合及各专项验收、可正常使用包含全部建设内容。 |
三、投标人资格要求 |
3.1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且须具备①市政公用工程总承包三级(含)以上资质和工程设计综合资质甲级资质;②市政公用工程总承包三级(含)以上资质和工程设计市政行业丙级(含)以上资质;③市政公用工程总承包三级(含)以上资质和市政行业专业设计(排水工程)丙级(含)以上资质,并满足以下要求:1、有独立订立合同的能力;2、企业的资质类别、等级和项目负责人注册专业、资格等级符合国家有关规定;3、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联合体的资格(资质)条件必须符合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要求,并附有共同投标协议;4、企业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并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相关规定不作要求的除外)。 3.2投标人拟派项目负责人须具备【市政公用工程专业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且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 证)】或者【注册给排水工程师】或者【注册土木工程师(道路工程)】或者【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市政公用工程专业)】或者【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或者【具备工程建设类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资格,且满足下列条件:1、项目负责人未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执业(a.同时在两个及以上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交纳社会保险;b.将本人执(职)业资格证书同时注册在两个及以上单位);2、项目负责人是非变更后无在建工程,或项目负责人是变更后无在建工程(必须原合同工期已满且变更备案之日已满6个月),或因非承包方原因致使工程项目停工或因故不能按期开工、且已办理了项目负责人解锁手续,或项目负责人有在建工程,但该在建工程与本次招标的工程属于同一工程项目、同一项目批文、同一施工地点分段发包或分期施工的情况且总的工程规模在项目负责人执业范围之内;3、项目负责人无行贿犯罪行为记录,或者有行贿犯罪行为记录,但自记录之日起已超过5年的。 3.3 投标人及拟派项目负责人应具备的其他要求: 3.3.1 投标人近3个月中任意一个月为项目负责人、授权委托人正常缴纳养老保险。(应提供由劳动部门出具的养老保险证明;如当地社保管理部门明确的最大查询期与招标文件规定的月份不一致时,须提供社保管理部门的文件规定;已退休人员提供退休证明); 3.3.2 投标人没有在招投标活动中存在失信行为被招投标监管机构在江苏建设工程招标网等指定媒介上公示并在公示期限内; 3.3.3 投标人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当日,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监管结果不处于不合格状态; 3.3.4 本工程设置以下可选条件作为投标人及拟派项目负责人资格要求: 企业自以来承担过类似工程,类似工程认定标准:√投标人自 2022年1 月1 日以来(时间以竣工验收证明时间为准)承担过类似工程的工程总承包业绩或施工业绩或设计业绩(三者有其一即可),类似工程认定标准:单项合同造价500万元及以上的市政公用工程(含污水治理)。√拟派总承包项目经理自 2022年1月1日以来(时间以竣工验收证明时间为准)担任过类似工程项目的总承包项目经理或施工项目负责人或设计项目负责人或总监理工程师,类似工程认定标准:单项合同造价500万元及以上的市政公用工程(含污水治理)。如提供的设计业绩,单项合同工程造价500万元是指工程建安投资金额,而非设计费用金额;如提供的监理业绩,单项合同工程造价500万元是指工程建安投资金额,而非监理费用金额,业绩应提供以下证明资料:1、依法承发包的交易结果(中标或成交)文件;2、合同;3、符合国家规定的竣工验收证明材料;4、其他证明资料(如有)。依法承发包的交易结果文件包括中标通知书、直接发包通知书(或备案表)和成交通知书等;依法可以不进行招标的项目,可以提供业主单位或招标代理机构出具的有关中标文件。业绩时间认定以竣工验收报告时间为准。证明资料中涉及评标的相关数据不一致的,以数额较小的为准;拟派项目负责人承担的类似业绩证明资料中所注明的项目负责人名称应与拟投标项目负责人名称一致,如有变更,应附项目负责人变更备案资料。 投标人应如实提供包括但不限于上述证明材料,以证实其业绩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自2023年05月30日以来,企业和拟派项目负责人没有因串通投标、弄虚作假、以他人名义投标、骗取中标、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受到建设等有关部门行政处罚的; √自2024年05月30日以来,企业没有无正当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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