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招标条件 | |||||||||||||||||||||||||||||
苏州临港智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新建320585005201GB00109号地块住宅及配套用房项目已经由江苏省·苏州市·太仓市备案。招标人为苏州临港智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工程所需资金来源为自筹。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的苏州临港智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新建320585005201GB00109号地块住宅及配套用房项目工程总承包(EPC)进行公开招标。本次招标对投标报名人的资格审查,采用资格预审方法选择合适的投标申请人参加投标。 | |||||||||||||||||||||||||||||
二、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 |||||||||||||||||||||||||||||
1.本次招标项目的建设地点:太仓港经济技术开发区 六尺河西侧、碧云路北侧、映雪路南侧 2.工程规模:项目总投资人民币167762万元,其中工程造价投资94345万元,设备费4884万元,土地费59250万元,预备费及其他费用9283万元。新建320585005201GB00109号地块住宅及配套用房项目,项目总占地面积90.68亩,总建筑面积173733平方米,总计容面积120911平方米。购置设备包括电梯、空调、家具家电及智能化设备。项目年用电量1573万千瓦时,年用水量22.9万立方米,年耗天然气23.57万立方米。项目必须完成安全、环保、节能、消防、职业卫生等相关手续方可开工建设。 3.本公告共划分为1个标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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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投标人资格要求 | |||||||||||||||||||||||||||||
1.资质等级及范围: 2.项目负责人资质类别和等级: 3.本次招标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下列要求: 联合体成员单位不超过 2 家,须满足以下要求:(1)具备【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或建筑行业(建筑工程)专业设计甲级资质】的设计单位和【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及以上】且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并取得有效期内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施工单位组成的联合体;(2)联合体牵头人必须为施工单位;(3)采用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各方应按资格预审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联合体投标成员承担无限连带责任;(4)采用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标段中投标。(5)采用联合体投标的,同时应满足资格预审文件第二章申请人须知第1.4.2项的规定。 4.其它要求:4.1投标人应具备【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或建筑行业(建筑工程)专业设计甲级资质】设计资质,并且具备【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及以上】施工资质,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备相应的工程总承包能力,应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并取得有效期内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4.2人员资格要求:(1)拟派总承包项目经理:应当具有国家一级注册建筑师执业资格或国家一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可以兼任施工项目经理,若为联合体投标的,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必须为联合体牵头单位注册在职人员,且必须满足下列条件:(a)总承包项目经理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执业。(b)总承包项目经理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工程项目目担任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施工项目负责人。(投标单位需在投标文件中提供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无在建 无兼职情况承诺书,承诺书格式统一提供,未按规定提供的不能通过资格预审。)(c)总承包项目经理无行贿犯罪行为记录;或有行贿犯罪行为记录,但自记录之日起已超过 5 年的。(2)设计项目负责人:具有国家一级注册建筑师执业资格。(3)施工项目经理:具有建筑工程一级注册建造师并取得安全生产 B 类证书,且无在建工程并在省合同备案系统中未被锁定,且不得在其他任何单位(包含个体工商户)担任任何职务。(需在投标文件中提供施工项目经理无在建 无兼职情况承诺书,承诺书格式统一提供,按规定提供的不能通过资格预审。)注:以上人员(总承包项目经理、设计项目负责人、施工项目经理)均须为投标企业在职职工,须提供2023年9、10、11月份在本单位的社保缴纳证明(如年龄为60周岁至64周岁的,无法提供社保证明的,须提供与本单位签订的在有效期内的返聘协议),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执业,无行贿犯罪行为记录;或有行贿犯罪行为记录,但自记录之日起已超过 5 年的。 需在投标文件中提供承诺书,承诺书格式自拟,未按规定提供的不能通过资格预审。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工程项目担任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施工项目负责人。 4.3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承担过类似工程,类似工程认定标准如下:注:满足(1),(2),(3)之中的一项即可。 (1)工程总承包业绩:自 2021 年01月 01 日以来承担过单项合同总建筑面积 90000 平方米及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总承包(EPC)业绩,且担任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须提供中标通知书或发包人出具的加盖单位公章的直接发包证明、工程总承包合同、竣工验收证明扫描件,并须提供江苏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或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相应查询网页截图。时间以竣工验收证明上的验收时间为准,总建筑面积以竣工验收证明上的面积为准。提供的业绩证明材料必须反映出相关数据和内容,否则不予认可。)(2)工程施工业绩:自2021 年01月 01 日以来承担过单项合同总建筑面积 90000 平方米及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施工业绩,且担任施工项目经理。(须提供中标通知书或发包人出具的加盖单位公章的直接发包证明、施工合同、竣工验收证明扫描件,并须提供江苏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或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相应查询网页截图。时间以竣工验收证明上的验收时间为准,总建筑面积以竣工验收证明上的面积为准。提供的业绩证明材料必须反映出相关数据和内容,否则不予认可。)(3)设计业绩:自2021 年01月 01 日以来承担过单项合同总建筑面积 90000 平方米及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设计业绩(含方案及施工图设计),且担任设计项目负责人。(须提供中标通知书或发包人出具的加盖单位公章的直接发包证明、设计合同;时间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总建筑面积以设计合同为准,并须提供江苏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或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相应查询网页截图。提供的业绩证明材料必须反映出相关数据和内容,否则视为未提供) 注:1)业绩须为工程项目负责人(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在投标人本单位承担的业绩(如为联合体的,提供联合体牵头方项目负责人在联合体牵头方本单位的业绩),否则视为资格审查不通过。 2).未按规定提供业绩证明材料的,或虽然提供了但相关材料图片和字迹模糊不清导致评标委员会无法辨认的,则资格审查不通过。 | |||||||||||||||||||||||||||||
四、投标 | |||||||||||||||||||||||||||||
1.投标截止时间:2024年01月30日 10时30分 2.现场投标地点:苏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太仓分中心 | |||||||||||||||||||||||||||||
五、资格预审文件的领取 | |||||||||||||||||||||||||||||
1.资格预审文件发售:2024-01-19 到 2024-01-26 2.领取地点:请到太仓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http://58.211.58.103:30000/TPBidder资审文件领取菜单领取资审文件 3.资审文件价格:每套售价¥元每标段。 | |||||||||||||||||||||||||||||
六、其他说明 | |||||||||||||||||||||||||||||
6.1申请人不得有资格预审文件第二章申请人须知第1.4.3项规定的情形。6.2申请人(联合体牵头人)在资格预审申请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当日及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当日,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监管结果均不处于不合格状态。资质动态监管核查结果以资格预审申请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当日及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当日江苏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查询结果为准,各申请人投标前自行查看网站记录并对此负责。6.3本项目执行《关于在公共资源交易领域的招标投标活劢中建立对失信被执行人联合惩戒机制的实施意见》(苏信用办(2018)23 号)。6.4 本工程不接受最新年度苏州市建筑施工企业综合考评等级为 C 类及以下投标人参与投标。6.5 投标申请人办理投标报名、资格审查事宜必须由牵头单位派出的企业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人)办理,授权委托人必须为本企业在职职工,提供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双面)和2023年9、10、11月份在本单位的社保缴纳证明。6.6本次资格预审采用合格制,符合资格要求的投标申请人全部入围,当符合资格要求的投标申请人不足 9 家时,重发公告。6.7本次招标采用 综合评估法 评定分离方式 确定中标人,评标、定标标准和方法详见附件。6.8资格预审阶段不需要提供保证金,投标阶段须按规定缴纳投标保证金。本项目为非投标保证金减免项目,投标保证金须按招标文件要求全额缴纳。 6.9凡涉及资格预审公告及文件的澄清、修改、提疑、回复等相关信息的发布、传递将通过苏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太仓分中心网站方式进行。请各申请人在资审截止日前随时通过投标工具软件或登录苏州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太仓分中心板块、查看可能发布的资审答疑及补充通知等,申请人遗漏或未及时获知相关答疑及补充通知等的,由申请人自行承担责任。 | |||||||||||||||||||||||||||||
七、发布公告的媒介 | |||||||||||||||||||||||||||||
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苏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太仓分中心上发布 | |||||||||||||||||||||||||||||
八、联系方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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