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挂〔2025〕005号
经 海口市人民政府 批准, 海口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决定以挂牌方式出让1幅地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地块的基本情况和规划指标要求(一)基本情况和主要规划指标。
地块名称 | 宗地坐落 | 总面积 (平方米) | 用途 | 混合比例 (%) | 使用年限 (年) | 容积率 | 建筑密度 (%) | 绿地率 (%) | 建筑 限高(米) | 起始价 (万元) | 竞买保证金 (万元) |
海口江东新区JDLA-02-B02-1 | 海口市夏云路与桂高路交叉路口西南侧 | 22288.11 | 一类工业用地 | 100.0 | 50.0 | ≥1.00 | ≥40.00 | ≤20.00 | ≤32.00 | 1546.7900 | 1546.7900 |
其他规划控制条件: |
(二)宗地净地情况:
地块安置补偿落实到位、地上附着物已清表、土地权利清晰、无法律经济纠纷、土壤无污染,具备动工开发必需的条件。
二、本次挂牌出让设有底价,按照出价最高且不低于底价者得的原则确定竞得人。三、开发建设要求(一)按照《海南省产业用地控制指标》(琼自然资用〔2023〕12号)有关规定,该地块设定出让控制指标,具体如下:
地块名称 | 拟建项目所属产业 | 投资强度(万元/亩) | 年度产值(万元/亩) | 年度税收(万元/亩) | 达产年限(年) |
海口江东新区JDLA-02-B02-1 | 发展海口江东新区智能制造产业园项目 | 不低于300 | 不低于 240 | 不低于 25 | 3 |
其他准入条件: / |
以上控制指标按规定列入《海南省产业项目发展和用地准入协议》,竞得人须与海口江东新区管理局签订《海南省产业项目发展和用地准入协议》,并严格按照协议约定内容进行开发建设,否则将承担相关违约责任。
(二)其他开发建设要求:
1.挂牌成交后,土地竞买保证金自动转作为出让地块的土地出让金,土地出让金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约定支付。合同定金为成交价的10%。
2.根据扩权强区工作指导意见, 竞买人竞得土地后,应当与挂牌人签订《挂牌成交确认书》,并在5个工作日内由海口江东新区管理局组织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出让人为海口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加盖海口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审批章(5),在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之日起15日内一次性付清全部土地出让价款,还须在签订《挂牌成交确认书》之日起3日内与海口江东新区管理局签订《产业项目发展和用地准入协议》(该协议书作为土地出让合同的补充条件),并严格按照《产业项目发展和用地准入协议》约定内容进行开发建设,否则将承担相关违约责任。 根据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等七部门《关于严格执行产业项目发展和用地准入协议的通知》(琼自然资规〔2022〕8号),如竞得人未按上述约定签订《产业项目发展和用地准入协议》,则视为竞得人违约并自愿放弃竞得资格和竞买保证金。
3.本次挂牌出让的宗地用于发展海口江东新区智能制造产业园。
4.本宗地按现状出让,交付土地时该宗地的土地条件与出让公告中所公示的出让宗地概况一致。
5.土地竞得人在摘地后10日内,按照《海口市江东新区建设工程施工围挡标准化建议》完成地块四周围挡工作。另,在该宗地建设项目范围内采挖出的砂石土资源属于国有资产,除直接用于本工程自身建设(回填)外,剩余砂石土资源应交由政府处置。
6.本宗地建设项目应采用配建式建筑实施,具体按照海南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的通知》(琼府办函〔2020〕127号)有关规定及市住建局具体要求执行。同时,该宗地拟建项目应按照海口江东新区管理局要求实行绿色低碳建设,具体生态低碳指标详见该宗地产业发展和用地准入协议所附的海口江东新区地块生态低碳指标和设计导则。
7.本宗地建设项目建成后,建筑计容面积自持比例不得低于30%。
8.土地竞得人应于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3个月内按照海口江东新区管理局规划和审批部门要求完成建筑方案初稿编制送审。
9.本宗地的准入协议要求如下:
(1)、项目达产时,本宗土地在约定达产时间内的固定资产投资总额(包含房地产、设备的所有投资总额,不含有关税费)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项目用地投资强度不低于300万元/亩)。
(2)、项目达产之日起,五年累计的纳税总额不低于4175万元人民币(年亩产税收不低于25万元)。
(3)、项目达产之日起,五年累计产值不低于4亿元人民币(年亩产值不低于240万元)。 以上控制指标按规定列入《产业项目发展和用地准入协议》,属于协议内容的组成部分。土地竞得人在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合同》的同时须与海口江东新区管理局签订《产业项目发展和用地准入协议》,并严格按照《产业项目发展和用地准入协议》约定内容进行开发建设,否则将承担相关违约责任。
10.本宗地建设项目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在未达到《产业项目发展和用地准入协议》中约定的投资总额25%的情况下,土地竞得人不得以股权变更方式变相转让土地。
11.土地竞得人应于现状交地后6个月内取得施工许可证并开工,开工后18个月内提交竣工验收材料。自竣工验收之日起12个月内达产(有产品下线,经营收入,医药企业以提交GMP认证申请时间为准)。
12.涉及土地闲置问题应按照《海南自由贸易港闲置土地处置若干规定》有关规定执行。另,涉及水务、绿化、市容、卫生、环境保护、消防安全、交通管理等的设计施工,应符合国家、海南省和海口市的有关管理规定。
13.税金由竞得人按税法规定交纳,挂牌交易服务费按规定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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