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挂〔2024〕032号
经 海口市人民政府 批准, 海口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决定以挂牌方式出让1幅地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地块的基本情况和规划指标要求(一)基本情况和主要规划指标。
地块名称 | 宗地坐落 | 总面积 | 用途 | 混合比例 | 使用年限 | 容积率 | 建筑密度 | 绿地率 | 建筑 | 起始价 | 竞买保证金 |
海口市江东新区JDHSN-B06地块 | 海口市江东新区JDHSN-B06地块 | 18011.45 | 二类城镇住宅用地 (市场化商品住房) | 100.0 | 70.0 | ≤2.00 | ≤30.00 | ≥35.00 | ≤45.00 | 24776.5506 | 14865.9304 |
其他规划控制条件: |
(二)宗地净地情况:
目前地块安置补偿落实到位、地上附着物已清表、土地权利清晰、无法律经济纠纷、土地开发利用规划条件明确、土壤无污染,具备动工开发所必需的条件。
二、本次挂牌出让设有底价,按照出价最高且不低于底价者得的原则确定竞得人。三、开发建设要求(一)按照《海南省产业用地控制指标》(琼自然资用〔2023〕12号)有关规定,该地块设定出让控制指标,具体如下:
地块名称 | 拟建项目所属产业 | 投资强度(万元/亩) | 年度产值(万元/亩) | 年度税收(万元/亩) | 达产年限(年) |
海口市江东新区JDHSN-B06地块 | 开发建设市场化商品住房项目 | 不低于400万元 | / | / | 2.5 |
/ |
以上控制指标按规定列入《海南省产业项目发展和用地准入协议》,竞得人须与海口江东新区管理局签订《海南省产业项目发展和用地准入协议》,并严格按照协议约定内容进行开发建设,否则将承担相关违约责任。
(二)其他开发建设要求:
1.挂牌成交后,土地竞买保证金自动转作为出让地块的土地出让金,土地出让金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约定支付。合同定金为成交价的10%。2.竞买人竞得土地后,应当与挂牌人签订《挂牌成交确认书》,并在5个工作日内与海口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在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之日起90日内一次性付清全部土地出让价款。3.本宗地用于开发建设市场化商品住房项目。4.本宗地按现状出让,土地竞得人对宗地现状已充分知晓并接受土地现状条件受让。5.该宗地项目根据《海南省商品住宅全装修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采用全装修方式交房,并采用装配式方式建造,具体按照我省装配式建筑有关规定及市住建局具体要求执行。同时,该宗地拟建项目应按海口江东新区管理局要求实行绿色低碳建设,具体生态低碳指标详见该宗地产业发展和用地准入协议所附的海口江东新区地块生态低碳指标和设计导则。6.本项目按《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原建设部令第88号),执行现房销售制度。7.土地竞得人须在竞得土地后10日内,按照《海口市江东新区建设工程施工围挡标准化建议》完成地块四周围挡工作。在项目范围内采挖出的砂石土资源属于国有资产,除直接用于本工程自身建设(回填)外,剩余砂石土资源应交由政府处置。8.根据江东新区管理局提供的准入协议,项目达产时,本宗土地在约定达产时间内的固定资产投资总额不低于10808万元人民币(项目用地投资强度不低于400万元/亩)。以上内容属于协议内容的组成部分,土地竞买人在竞得土地后3个工作日内须与海口江东新区管理局签订《产业项目发展和用地准入协议》,并严格按照《产业项目发展和用地准入协议》约定内容进行开发建设、管理,否则将承担相关违约责任。9.竞得土地后1个月内,土地竞得人应完成项目推进专班或专业推进团队的组建,项目推进专班/团队应在海口有固定的办公地点,并派驻至少一名专职高级项目经理。10.为促进项目按本协议约定时间开工,项目应于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3个月内按照海口江东新区管理局规划和审批部门要求完成建筑概念性比选方案初稿编制送审。11.土地使用权未达到法定转让条件的,土地竞得人出资比例结构、项目公司股权结构未经土地所在地人民政府同意不得发生变动。12.本次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已具备开发建设条件。土地竞得人应在按现状交地后6个月内取得施工许可证并开工,开工后18个月内提交竣工验收材料。自竣工之日起6个月内达产。涉及土地闲置处置问题按照《海南自由贸易港闲置土地处置若干规定》有关规定执行。涉及水务、绿化、市容、卫生、环境保护、消防安全、交通管理等的设计施工,应符合国家、海南省和海口市的有关管理规定。13.税金由竞得人按税法规定交纳,挂牌交易服务费按规定收取。14.受让人凭土地出让金发票及完税证明等材料办理土地登记手续。
四、竞买申请(一)竞买人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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